礦業法懶人包!礦業法三讀!礦業法修法修了什麼?台灣礦業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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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懶人包!礦業法三讀!礦業法修法修了什麼?台灣礦業現況?
最新更新時間: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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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業法 」在台灣是一部歷史悠久的法規,也為當時的台灣工業及經濟發展打定基礎。隨著現代化的發展以及能源需求的轉型,對於煤礦以及高汙染的礦業需求減低的背景下,各地礦場開始逐漸倒閉。直到 2013 年齊柏林導演的「看見台灣」紀錄片上映後,空拍花蓮亞泥礦場山坑的景象,震撼了社會大眾,也讓社會驚覺這部法律放在今日有許多不合理之處,進而促成了礦業法修法提案!關於「 礦業法 」爭議以及礦業法修了什麼?就讓筆者帶大家一起看看吧!

礦業法是什麼?

礦業法 」是主要管理國家礦產的重要法規,從國民政府還未來台的 1930 年便開始施行,至今已經修法了 17 次,目的是要合理的利用國家礦產,來達成經濟環境的永續發展。礦業法法規中明訂了:如果沒有取得礦業法所授的礦業權,是不能進行探礦以及採礦的,若有非法採礦行為更可能直接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責任!

然而,由於礦業法的制定時間非常早,早期台灣較注重於資源開發,而未將環境議題、族群權益等等因素考量進去。根據經濟部礦務局統計,目前現存的礦業權中,有超過 8 成是在《 環境影響評估法 》以及《 原住民族基本法 》實施之前核准的,這些礦業權都是在未經過環評審查及部落諮商同意的背景下取得,程序上的不正義也成為礦業法為人詬病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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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礦業有哪些?台灣礦場分布在哪?

根據《 礦業法 》規範的礦種主要包括了常見的金礦、銀礦、銅礦以及鐵礦,也有過去工業發展相當倚重的煤礦。不過在石油取代煤礦且礦場災變頻傳之下,煤礦業最終也走向衰落。現今台灣礦業主要以石礦開採為主,其中大理石礦種居首位占 39.10%;其次為矽砂占 19.55%;再者為蛇紋石占 12.78%、石油及天然氣占 5.26%、瓷土礦占 4.51%。

台灣礦場分佈圖

那台灣的礦場分布又在哪呢?根據經濟部礦務局統計,花蓮縣是最多礦區的地方,一共有 55 個礦區占了全台所有礦區的 41.35%;其次為宜蘭縣一共有 31 個礦區占 23.31%;再者為苗栗縣共有 24 個礦區占 18.05%。其中的宜花地區便是以大理石礦為主要礦種進行採礦,被大眾所熟知的礦場包括亞洲水泥新城山礦場、台泥金昌石礦場以及潤泰蘭崁石礦場等等。

礦業法最大爭議?原住民族土地上的礦場!

回顧現存礦場以及礦業用地的分布,可以發現超過一半以上是位在原住民族的土地上。這些原住民族土地中,不乏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原住民保留地等等。以常理來說,在開始進行採礦以前,取得部落族人同意是相當重要的程序。但過去在忽視原住民族基本權益的背景下,大多採礦行為沒有事先取得部落的集體同意,即便 2005 年《 原基法 》通過了,採礦業者在《 礦業法 》的保護下,仍能不受影響的持續採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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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腳下的太魯閣族部落: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

在花蓮太魯閣就有一座爭議重重的礦場「 亞洲水泥新城山礦場 」,在這個礦場之下的「富世村」有數個太魯閣族人的部落,每當颱風地震都需要承擔山頭的落石以及土石流風險。亞泥礦場除了在地質調查資料、環境評估不完整之外,過去亞泥在取得土地的程序不正義更是直接促成「 還我土地運動 」的主因。

1970 年代亞洲水泥欲前往太魯閣族土地進行石礦開採,協同花蓮縣政府、秀林鄉公所、花蓮縣工業策進會等等在富世村召開協調會。在當時「經濟掛帥」的背景下,政府將亞泥欲開採地區以「 公有保留地 」的名義,由鄉公所出租保留地給亞泥使用,而且這些土地主要為原住民已登記耕作權之地區。其中這些已登記耕作權之地主,在鄉公所連哄帶騙下,接受亞泥發給之「 地上物補償費 」,同時由鄉公所人員集體製作土地權利拋棄書、出讓同意書等,透過偽造文件方式不待塗銷程序完成,依規定將土地以九年一期租借給亞泥兩次。

當時土地法第 133 條「 公有荒地招墾 」規定修訂管理辦法,原住民須先登記耕作權並自用耕作 10 年才可取得其原保地的所有權。也就是說,鄉公所協調已經設定耕作權地主拋棄耕作權,使地主無法取得所有權,讓亞泥直接進行租用。直至 1990 年代,田春綢女士等人成立自救會,要求亞泥將疑似透過偽造文書、詐欺方式掠奪之土地歸還給當地之太魯閣族人,並希望亞泥停止破壞山坡離開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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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泥新城山礦場

礦業法三大爭議法條

然而,還我土地運動過後亞泥仍沒打算離開太魯閣的山頭,也讓社會大眾開始關注了許多礦業法中的不合理條款。

礦業法第31條:挖到不能挖為止條款

礦業法第 31 條規定礦業權的申請一次最長是 20 年,當期滿再延長礦業權時,除非有違法行為,否則一律核准。而且,如果是因為其他法律規定讓業者不得採礦或因為公共利益劃定保護區(例如國家公園、保安林)使業者有所損失的話,造成這個損失的主管機關需要賠償業者。

也就是說,業者只要沒有違法就能不斷申請展延,政府機關也沒有其他方法去限制業者,如果造成業者損失恐怕還要承擔高額賠償,因此這條也被戲稱為「挖到不能挖為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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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第46條:租金好便宜條款

礦業法第 46 條則是是針對土地租用的規定,條文中提到採礦用的土地,租金只需要公告地價的 8% 以下。如果以亞泥新城山礦場為例,在 185.7048 公頃的面積其中有 10.6 公頃的土地是跟林務局承租的國有林班地,而根據 2017 年的資料顯示,一年的租金僅需要 405,927 元,也就是一公頃土地每個月約 3,192 元。相較其礦業、水泥業動輒數億的收入根本是暴利行為!反觀為此失去土地的太魯閣族人並未獲得相對應的補償,更失去了用以維持生計的土地,令人不勝唏噓,因此也被戲稱為「租金好便宜條款」。

礦業法第47條:佔地為王條款

礦業法第 47 條也是俗稱的霸王條款,規定業者在申請礦業權時,可以完全不需要取得地主的同意。當涉及實際開採時,就算地主不同意,採礦業者只要將租金放在法院「提存」就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此條款忽視了土地所有人的權益,只要給予補償就能進行採礦行為,這也是讓亞泥公司可以在山頭上橫行的主要規定!所以也被戲稱是「佔地為王條款」。

礦業法三大爭議法條

「看見台灣」修法聯署

2013 年齊柏林導演透過空拍紀錄的「看見台灣」上映,飛過花蓮太魯閣礦區的影像震撼了社會,被挖空的山頭,顛覆許多人心中太魯閣水綠山青的印象。自此,逐漸有民間團體提出礦業改革的想法。直到 2017 年 3 月環保團體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與立委林淑芬合作,提出了民間版《 礦業法 》修正草案,各黨團立委也接續提出不同草案版本排入審查。

就在礦業法被社會討論之際,沒想到 2017 年 6 月齊柏林導演在花蓮拍攝《看見台灣》續集時不幸墜機逝世,社會悲痛的氛圍也促使「 撤銷亞泥展延 」連署人數快速突破 25 萬人,同月底的「 看見亞泥,搶救太魯閣 」大遊行上,萬人走上街頭訴求撤銷亞泥展延、修改《 礦業法 》。礦業改革也成為當時政府承諾人民的重要改革。

礦業法為什麼修了那麼久?

連署案過後加上由礦業法相關事件累積下,政府也感到了相當的政治壓力。2017 年賴清德上任行政院院長,積極的提出行政院版本的修正草案,但修正內容與民間團體的期待落差甚鉅,甚至被批評根本是在為業者開後門。2017 到 2020 年的立法院多次審查以及協商,但仍舊沒有結果。2020 大選過後在立院「屆期不連續」的原則下,吵了 3 年的修法,最後確定無疾而終。

立院改組之後,社會並沒有忘記礦業法,而是在民間團體持續監督下,2023 年 5 月《礦業法》終於完成三讀,在礦業改革上完成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回顧礦業法的修法自 2013 年起開始被社會大眾討論,卻直到 2023 年才完成最終修法,或許對於業者及政府而言,經濟及社會發展是首要考量的,但對於那些受到礦場影響的居民,卻是等了好久的時間才終於有了交代。至於這次的礦業法修法修了什麼,就讓我們繼續往下看吧!

礦業法修了什麼?

礦業法修法重點1:刪除不合宜條款

大眾最關注的莫過於刪除礦業法中的霸王條款,而礦業法第 31 條及第 47 條便被直接刪除。未來礦業權者不可先行使用有爭議的私有土地,再透過補償的方式取得正當性。並且修法後礦業權者申請礦業權展延時,如果遭到主管機關依法駁回,政府也不需再補償業者損失!

礦業法修法重點2:強化環境保護

如前文提到的,現存許多礦業權中有許多礦場皆未受到環評的規範,在未完善水土調查、斷層評估下,每當颱風地震礦場下的居民都需擔心土石災害的發生。因此過去未辦理環評的礦場將一次性補辦環評;若未辦理、未通過或未依審查結論辦理者,最重將廢止礦業用地。

礦業法修法重點3:落實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在原住民權益的部分,為了保障原住民族採取礦物資源的權利,明定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行為採取礦物,無須取得礦業權,並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所述,原住民族在非營利採取自然資源之權益。

另外針對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及其周邊一定範圍的公有土地,礦業權者要在申請礦業用地時,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辦理諮商同意。過去礦業用地未曾辦理原住民族諮商同意者,不待礦業權展限,要求一次性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諮商同意,若未辦理將直接廢除礦業用地。

礦業法修法重點4:落實資訊公開以及公民參與

未來在受理礦業申請案階段時便需要進行資訊公開程序,且在礦業用地申請及礦業權展限階段增加當地居民參與機制,避免當地居民在不知情或未明確接收相關訊息的情況下受到礦場開發的影響。

礦業法修法重點5:加強礦業管理以及開採量管制

如前文所述,未來無法再主張挖到不能再挖條款,修法後新增在礦業執照中敘明當次核定採取量,落實總量管制,追求永續經濟,並且加強礦業用地使用完畢後之整復規定及違反之罰則。

礦業法修法重點6:新增回饋機制

未來業者需要提撥礦產權利金之部分,作為回饋經費來源,回饋受礦業開發影響的當地居民,並且將回饋機制法制化。

未來礦業法的挑戰?

礦業法三讀過後並不代表礦業改革的完成,我們應該繼續的追蹤修法後是否落實,以及權益受損的族群是否得到對應的補償。礦業法修法重點2所提到的礦場環境維護計畫、礦場關閉計畫在未來都需要追蹤子法的修訂,避免讓修正後的條文流於形式,未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

再來是補辦環評以及原住民諮商同意的部分,過去未辦理環評以及諮商同意的礦場接下來需要一次性地進行辦理,經濟部也需要監督業者確實完成相關文件的申請,持續追蹤承諾公開的所有採礦開發相關文件,是否都登載在指定網站上,讓民眾有管道取得相關資訊。

【參考資料】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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