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覆地是什麼?土地被淹沒產權會消滅?土地法第12條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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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覆地是什麼?土地被淹沒產權會消滅?土地法第12條介紹!
最新更新時間: 20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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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感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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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覆地 」是什麼?看起來艱澀的土地法名詞,其實在實務上相當常見!你知道原本私人所有的土地被河水淹沒,竟然有可能變成國有地嗎?喪失所有權的土地浮出水面,有沒有機會回復所有權呢?關於浮覆地回復原狀,有許多複雜的理論和盤根錯節的法條,想一窺土地法第 12 條的奧秘嗎?快跟著一起往下看吧!

浮覆地是什麼?土地法12條介紹!

浮覆地是什麼?

依據《 河川管理辦法 》第 6 條第 8 項的規定,「 浮覆地 」指的是原本位於河川區域土地,因為河川變遷或興建河防建造物,而被劃出河川區域外的土地。又根據同條文第 9 項,「 河防建造物 」指的是「 以維護河川防護安全為目的 」而興建的建造物,包含堤防、護岸、防砂壩等,甚至於附屬於堤坊設施的水門也包含在內。

土地法12條在說什麼?

那土地變成「 浮覆地 」會發生什麼事呢?這時候就要請出影響浮覆地關鍵條文—《 土地法 》第 12 條。

《 土地法 》第 12 條第 1 項說:私有土地因為天然變遷而成為湖澤,或成為有通運功能的水道時,所有權就視為消滅。根據這個條文,當私人擁有的土地覆於水下,又為公益使用,這位土地所有權人就會失去該土地的所有權但同條文第 2 項也規定,如果該土地回復原狀,只要所有權人可以證明原本擁有這塊土地,就可以回復所有權

【房感小教室】法條中「視為」和「推定」的概念常被混淆,究竟差在哪?

  • 「 視為 」指的是當某一情況發生時,就會直接產生相對應的效果,法律上不允許當事人在事後舉證推翻。比如民法第 114 條規定,經撤銷的法律行為,「 視為 」自始無效。
  • 「 推定 」則類似於假設的語氣,假設特定情況發生時,也會發生相對應的效果,但只要當事人能舉出反證,這個效果就會被取消。比如民法第 124 條規定,無法確定出生日期,則「 推定 」為 7/1 出生。

土地法第 12 條立法目的!

《 土地法 》第 12 條的立法目的,是基於浮覆地已經失去原本的利用效益,而水道、湖澤具有公用性質,其產生的公共利益,可以使私人對土地所有權因此消滅。但這裡的「 消滅 」指的並不是物質上的消失,未來土地如果回復原狀時,原本的土地所有權人還是可以透過行政程序,取回對土地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

土地被淹沒就會失去所有權嗎?

根據《 憲法 》第 15 條,國家應該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且《 憲法 》第 143 條第 1 項也規定,人民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就應該受法律保護,所以必須要是符合特定條件的浮覆地才會產生《 土地法 》第 12 條的效果,並依照《 土地法 》第 10 條第 2 項直接變成國有土地,並非所有土地被淹沒都會失去所有權

由於實務上難以認定土地是否成為恆常性水域( 比如台灣許多荒溪型河川,因一年中降水季節分布不均,導致河川水位不同,有些土地時而在水面上,時而沒於水中 ),所以法條中說的「 河川區域 」,會以水利署河川局和各縣市河川管理機關劃定的「 河川區域線 」為準。

【房感小教室】河川圖籍上有三種線:

  • 「 水道治理計畫線 」指的是水道治理計畫中臨水面堤肩線或水面寬度範圍線,以黃色表示。
  • 「 用地範圍線 」涵蓋了養護保留使用地,與應實施安全管制的範圍等,以紅色表示。
  • 「 河川區域線 」則包含河道兩側洪水淹沒區,以綠線表示。

此外,為了適應土地變成「 公共需用 」湖澤或「 可供通運 」水道的特殊狀態,基於「 公益性 」的考量,才會使土地不再為私人所有,所以法條文義並非泛指所有的湖澤或水道,也不是被劃入河川治理範圍內的土地,都會直接收歸國有!

什麼樣的情況下土地會失去所有權?

具體而言,土地失去所有權,需要先達到「 具有公益性 」、「 位於尋常洪水位之下 」( 也就是前面說的恆常性水域 ) 兩個事實狀態的條件,而非由行政機關透過行政處分直接認定,或基於法律行為所生;若當事人雙方對「 事實狀態 」的認定有爭議,則可循訴訟途徑解決。

【房感小教室】「 法律行為 」是什麼?「 法律行為 」和「 事實行為 」差在哪?

  • 「 法律行為 」指的是行為人有內心意思及外部的表示行為,而該行為因法律規定,而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比如顧客和老闆表示購買商品的意願,可能發生買賣契約成立的法律效果。
  • 「 事實行為 」則相對於法律行為,行為人不用表示內心的意思,只要事實上做出特定行為,就會產生對應的法律效果。比如行政機關運用強制力,執行法令內容的行為。

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情況,是當事人主張其祖先在日治時期的土地,因為被水淹沒,而沒有參與總登記程序,如今該土地已浮出水面,想回來請法院認定浮覆地的所有權回覆。所以浮覆地案件的爭議重點多半在於探討「如何回覆所有權」,就算土地沒於水中,只要沒有公益需求,水地也是有機會保留所有權的喔!

所有權消滅的土地在哪些條件下可以回復原狀?

只要浮覆地已經從水域變回陸地,就不再需要為了公共利益犧牲私人財產權,土地即回復原狀,而當事人(包含原本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也回復土地所有權。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回復的權利僅限於「 所有權 」,其他如抵押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並不在回復的範圍內。至於浮覆地回復所有權的方式與時機,有自動回復說、核准回復說兩種觀點:

浮覆地:自動回復說

最高行政法院在 2021 年 2 月統一法律見解,認為土地被流水覆蓋,只是改變其存在的型態,並不是在土地物理上滅失,故所有權也僅為「 擬制消滅 」,即土地回復原狀時,不用等待地政機關的核准,所有權就會自動回復

浮覆地:核准回復說

有學者認為,《 土地法 》第 12 條第 2 項文義上要求原所有權人要「 證明其為原有 」,所以當事人需要向政府機關申報並提出證明,經過地政機關確認符合回復要件之後,土地所有權才回復

浮覆地如果位在不得私有範圍內還能回復嗎?

《 土地法 》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需用的天然湖澤、可通運的水道、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等,其沿岸一定範圍內的土地不能私有;《 水利法 》第 83 條也規定,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內的土地土地,為了防止水患,可以限制使用,若原本為公有,不得移轉為私有。那如果浮覆地位於上述範圍內,等到回復原狀後,所有權還可以回復嗎?

依照行政院訂頒的《 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 》和《 河川管理辦法 》,過去行政程序上,認為土地還沒劃出河川區域線外,就仍位於不得私有的範圍內,當事人不能申請回復所有權,故採取否定見解;但依照目前司法實務採取的自動回復說,只要客觀上浮覆地浮出水面,就自動回復所有權,而法律規定土地不得為私有,只是給予行政機關依法徵收的依據,該土地在經過徵收程序之前,仍然可以為私人所有

浮覆地回復所有權有時效問題嗎?

依照前面說明的「 自動回復說 」,陸地浮出水面之後,所有權就自動回復,當事人不用向行政機關申請,所以沒有「 要在一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的問題。也就是說,依照法律規定喪失或回復土地所有權,在要件事實發生時,就發生所有權歸屬變動的物權效力,而土地登記簿的記載內容只是公示方法,所以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登記,並沒有時效問題。

至於過去行政程序上,因為採核准回覆說,因此必須要「 劃出河川區域外 」的土地,當事人才能申請回復。並依照《 民法 》第 125 條規定,申請的請求權因 1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當事人需要在河川區域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公告日起算 15 年內提出申請,並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復權。而所有權回復認定的權責機關為水利主管機關,該機關會就劃出與否及何時公告劃出河川區域進行認定。

過去行政程序上多採取核准回復說,雖然現在已經統一採納自動回復說,但行政實務相關函釋及執行方法仍待配合調整,且浮覆地相關法條涉及眾多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具一定裁量空間,具體條件仍需依個案情況認定,建議讀者遇到相關法律問題,還是要向專業人士諮詢!

【參考資料】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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