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懶人包|文化資產是什麼?古蹟會自燃?維護古蹟的補助與罰則有哪些?
「 文化資產 」是國家與人民重要的寶藏,因此將前人留下的記憶流傳下來,保護珍貴文化資產是大家共同的責任,但文化資產在過去幾年卻不斷出現有人為破壞或是引火自燃的狀況,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今天就請大家跟著筆者一起了解何謂「 文化資產 」,以及文化資產認定方式、認定成為文資後的補助與引起自燃等等的相關故事吧!
編按:2020 年 6 月台中市歷史建築「台中刑務所官舍群」驚傳遭火吻,甚至有建築燒到只剩骨架,但如此嚴重的火災,起火原因至今仍不明!除了台中這個事件,不少台灣的古蹟與歷史建築也在發生過離奇的「自燃」案,一起和筆者到文章內深入了解吧!
文化資產是什麼?
台灣在 1982 年訂定《文化資產保存法》,其中提及「 文化資產 」指的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有形文化資產」及「無形文化資產」共 14 種的資產。
圖中有標記「新」字的資產,屬於 2016 年修法新增的項目,包含自然紀念物、紀念建築、史蹟、口述傳統、傳統知識與實踐等。
💡想了解 14 種文化資產的所指意涵是什麼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都有說明囉!
根據筆者在國家資產文化網上的統計,截至 2023 年 5 月 14 日止,因網站沒有列入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建築物的搜尋項目,所以筆者在沒有統整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建築物的資料下,總整出全國共約有 5,362 個有形文化資產,最多的是古物( 2,438 個)、歷史建築( 1,710 個)與古蹟( 1,038 個)。
文化資產是我國重要的寶藏,但歷史建築與古蹟卻常發生「自燃」?為什麼如此珍貴的建築會產生「自燃」現象呢?一切都要從歷史建築與古蹟的「文資認定」開始說起…
文化資產認定方式?
要怎麼知道建築是否為國家所認定的古蹟或歷史建築呢?依照《 文化資產保存法 》的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認定大致可細分成「提報列冊追蹤程序」與「指定/登錄程序」:
文化資產提報列冊追蹤程序(一):提報
政府會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與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者。
文化資產提報列冊追蹤程序(二):列冊追蹤
主管機關在現場勘查後決定是否列冊追蹤,並書面通知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及提報者。
文化資產提報列冊追蹤程序(三):審議會審議
決定列冊追蹤者,在 6 個月內提送文化資產審議會審理,最終會決定要持續列冊追蹤進入「指定/登錄程序」或是解除列冊追蹤。
【房感小知識】「持續列冊追蹤」是什麼?
列冊追蹤指「具有文資價值,但還未有文資身分」,列冊追蹤後政府會調查建物的文資價值,並依照定期訪視結果與實際情況,才會進入「指定/登錄程序」。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在經過「提報列冊追蹤程序」決定繼續進行「指定/登錄程序」 or 由建物所有權人向政府申請辦理「指定/登錄程序」時,建物在「指定/登錄程序」期間會成為「暫定古蹟」,而「暫定古蹟」會視同「古蹟」進行管理維護。接著,讓我們來看看指定/登陸的程序吧:
文化資產指定/登錄程序(一):成立專案小組
主管機關成立專案小組並辦理文化資產評估與現場勘查。
文化資產指定/登錄程序(二):審議會審議與公告
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建物是否達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的認定標準。
文化資產指定/登錄程序(三):公告
將審議結果函知與公告給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
成為文化資產後,所有權人需要做什麼?
若自家不動產成為縣(市)有或是國有的文化資產,那可是有許多維護作業要做的喔!因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進行管理及維護作業,一起來看看要如何完成:
提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需提出管理維護計畫
- 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日常保養」包括全境巡察、構件及文物外貌檢視、古蹟範圍內外環境之清潔、設施及設備之整備與良好通風及排水之維持。「定期維修」則包括結構安全、材料老化、設施、設備及管線之安全、生物危害與排水的耗材更換、檢測及維修。
- 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文化資產的使用與再利用,應以原目的或與原用途關連、相容之使用為優先考量。意思是文化資產的「原來目地之利用」會優先於「非原來目地之利用」(例如設置展場與販售商品等商業行為)。
- 防盜、防災、保險
「防盜」指將定期清點重要的古蹟、依實際需要設置防盜監視系統、安排值班人員、委託保全服務防盜措施,必要時可申請當地警察巡邏;「防災」指的是訂定「防災計畫」,內容包含災害風險評估、災害預防、災害搶救及防災教育訓練;最後,「保險」指的是依建築狀況辦理相關災害保險,在保險契約簽訂或續約後,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 緊急應變計畫
「緊急應變計畫」涵蓋建物災害緊急應變處理之方式及程序,例如針對重要且不可移動的構件擬定對策、災害現場管制防護與災後建物處理。
欲修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與聚落建築群 需提出「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針對不同的文化資產修復,需要提出不同的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若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
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或將建物變更為非原用途,並為內部改修或外加附屬設施,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修復與再利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在辦理修復及再利用過程中,更需舉辦說明會、公聽會、通知當地居民參與。 - 聚落建築群若因故毀損,而主要紋理及建築構造仍存在者:
應依照原式樣、風格修復,由所在地之居民或團體提出「修復與再利用計畫」。
因為「修復及再利用計畫」的內容比較多,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喔!
提出時機 | 提出計畫 | 提出人 | 辦理事項 |
成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後 | 管理維護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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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欲修復者 | 修復及再利用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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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建築群欲修復者 | 修復及再利用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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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文化資產保存法》,筆者彙整
文化資產限制?
從上述聽起來,大家應該可以感受到文化資產的重要性及相關程序繁瑣度,想必大家也會好奇為什麼報章雜誌中,有那麼多人再自家不動產成為「文化資產」後會產生如此大的反彈吧?主因大致來自以下兩種限制:
修復與改建需經主管機關同意
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改建、修繕、遷移、拆除、外形與色彩變更、土地開墾、道路整修、拓寬及土地形狀變更與廣告物之設置,都需要經過主管機關同意。相較成為文化資產前,只要符合建築法等法規規定,就可以對自有的不動產進行改裝來說,多了一道關卡要突破!
文化資產移轉時需通知主管機關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文化資產為私有者,主管機關有優先購買權。對於想要進行不動產買賣的所有人而言,不動產交易的自由度可能被大大降低!
成為文化資產有什麼好處?
從上述筆者整理,看起來認定為文化資產後,對於建物大大小小的變動都要所有權人寫計畫或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不但能自由管理的空間變小了,要跑不少程序變得有點麻煩,所以成為文化資產毫無好處嗎?其實不然!私有文化資產是有機會獲得政府專業協助、計畫補助、允許收取門票、容積移轉、稅賦優惠、授予榮銜等等好處的喔,一起往下深入了解:
容積移轉
私有古蹟其所定著之土地、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因編定、劃定或變更,導致基準容積受到限制的部分,可以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若文化資產的土地位於有開發價值的地區中,而剛好所有權人想要針對此地進行開發,政府為了不讓文化資產受到影響,便允許持有文化資產的所有權人將文化資產土地上的容積移等值轉至他處,讓所有權人有機會將容積移至他處開發。如此一來,便可讓文化資產不因開發而被破壞、所有權人的土地發展權也不被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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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專業協助
全台共有 6 處「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分區專業服務中心」,協助指導所有權人、管理人與使用人擬定古蹟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計畫。
稅賦優惠
優惠項目 | 適用資格 | 優惠方式 |
減免所得稅 | 出資贊助辦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等文化資產的修復、再利用或管理維護者 | 其捐贈或贊助款項,可列舉扣除或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
免徵與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 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所定著之土地 | 私有古蹟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得在50%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
免徵遺產稅 | 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之土地 | 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
資料來源:文化資產保存法;筆者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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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繕補助
只要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團體)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必要時得安排實地勘(訪)查,並邀請各縣(市)政府進行簡報,審核通過後,即能獲得相關補助:
補助項目 | 補助內容 | 補助金額 |
計畫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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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原則上補助總經費 50 %~ 90 % |
規劃設計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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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除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至少自籌 5 %,不足額經費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原則上補助總經費 50 %~ 90 % |
施工、監造、工作報告書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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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維護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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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直轄市、縣(市)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至少自籌 10%,不足額經費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原則上補助總經費 50 %~ 75 % |
資料來源: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附表B類一覽表;筆者彙整
收取參觀門票費用
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開放大眾參觀時,得酌收費用,不過確切可收去之費用額度需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獎
國家每 3 年會舉辦「文化資產保存獎」,獎勵卓越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或對文化資產保存之推動具有傑出貢獻的個人、團體、機關或企業,共設立保存維護類、保存貢獻類、保存傳承類與特別貢獻獎等 4 個獎項。
文化資產違法罰則
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是會被懲罰的!相關罰則筆者都幫大家彙整好了,一起來看看:
罰金/罰鍰/刑責 | 違法項目 |
處 10 萬~ 100 萬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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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30 萬~ 200 萬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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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6 個月~ 5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 2,000 萬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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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文化資產保存法,筆者彙整
歷史建築、古蹟自燃現象層出不窮!究竟發生什麼事?
古蹟與歷史建築保存麻煩
台灣文化資產大多都是私有的,因此文化資產保存的重責大任落在所有權人上,當所有權上要自掏腰包出龐大維修費用,還有許多增建改建的限制,如果更遇到可以都市更新的誘因,結果便是所有權人幾乎沒有提報文資或維護文資的意願,因此在早期破壞文化資產的罰則很輕時,出現許多明明斷水斷電,仍離奇失火的自燃古蹟。
💡更多遭受祝融與破壞的文化資產,請參考>>>台灣文化資產遭破壞列表與臺灣文化資產火災列表!
自燃時間有規律?
經發現,古蹟與歷史建築常常會在特定的時期燃燒,例如都市更新、文化資產被審議時期等「還未成為法定文化資產」的期間。專家推測,可能因為若成為市定或國定的文化資產,就無法展開都市更新程序或是導致所有權人需要背負相關的維護責任等,因此諸多所有權人或是相關人就會選擇「先下手為強」,造成許多未界定價值的文化資產就這樣自己燃燒起來了。
文化資產阻礙都更?
在台灣,文化資產保存與都市更新開發常可視為兩個對立面,因為當更新單元內有法定文化資產,建商是不能拆除文化資產的,所以建商在開發選址時也會避開有文化資產的地區進行開發,像是我們比較常聽到的案例有「文萌樓」與「俞大維溫州街故居」等。
難道文化資產與都市更新不能同時發展嗎?筆者找到了一筆是文化資產與都市更新同時並進的案件,是政府、文化資產團體與開發者權衡下,讓文資能獲得保存、都更也得以進行的新莊廟街都更案,以下分享此案例:
【新莊廟街都更案】文化資產與都市更新保存案例
位於新莊區文德段508 地號等53 筆土地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通稱新莊廟街更新案),由新北市財政局主辦,將文化資產成功劃入都更案的案件,規劃其中新建大樓中的第 1 ~ 3 層樓規劃文化性服務設施,並將都更單元內的武德殿原地保存,創下公辦都更保存歷史建築的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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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QA
Q:毀損文化資產的罰則?
A:早期的文化資產罰則很輕,但在 2016 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後,移轉私有古蹟及其定著之土地前未通知主管機關處 10 萬~ 100 萬罰鍰;疏於維護文資處 30 萬~ 200 萬罰鍰;未經許可遷移或拆除古蹟或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處 6 個月~ 5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 2,000 萬罰金。
Q:我家的老屋被指定成文化資產?等於老屋充公了嗎?
A:屋主不會因為提報文資成功而因此失去該建築的所有權,老屋依然能出租或是買賣,並且所有權人亦可以享有賦稅優惠、容積轉移與修繕等等好處。不過相對地,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與聚落建築群的所有權人應訂定維護管理等相關計畫。
Q:我家的老屋被指定成文化資產,有什麼好康?
A:私有文化資產的所有權人、管理人與使用人在擬訂計畫補助有困難時,可以找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分區專業服務中心」協助,並且受補助的文化資產可以向大眾收取參觀門票,除此之外還有遺產稅、房屋稅、地價稅、所得稅等稅賦優惠喔!除此之外,當所有權人想在文化資產所在地區開發時,也可以利用容積移轉的方式將文化資產的容積轉移至其他地區開發,而不用拆除文化資產。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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