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隨著永續議題興起,越來越多企業開始重視 ESG(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公司治理),環境議題再次回到大眾視野當中,而台灣環境問題層出不窮,從空氣、河川污染,到公投時藻礁與三接議題,在這之中「 環境影響評估 」到底扮演了什麼重要角色?內文將帶大家探索究竟何謂「 環評 」?環評流程又是如何?又為什麼會引發那麼多爭議呢?
💡編按:立法院於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三讀通過環評法第 5 條修正條文,增訂光電條款在國家風景區、地質敏感區、重要濕地、山坡地、水面型系統等 10 類案場開發前應經環評!
你還不知道什麼是「 環評 」嗎?先一起到內文補補知識再來關注這些焦點議題吧!
環評是什麼?
「 環評 」的全稱為「 環境影響評估 」,是透過審查制度來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的不良行為。在台灣,環評審查單位具有「否決權」,也就是說當環評沒有通過時,工程是無法開始的,因此企業透過巧妙手法躲避環評機制的案例也層出不窮,目的就是希望計畫工程不會因為環評未通過而延宕,或甚至直接胎死腹中。
💡環評中所審查的環境其實不僅是自然、生態面,亦包涵社會環境、經濟、文化。
舉例來說,最近熱議的「 國道七號 」,從 2010 到 2022 年,一直在跑環評流程,一個環評長跑了 12 年,這時間都可以興建兩條國道了!因此常有人直言,環評是阻礙經濟成長與政治角力的手段,讓計畫的案子不得通過或是遲遲沒有結果。
環評標準?環評法規定?
哪些開發案要經過環評?環評法這樣規定!
既然這個環評程序影響這麼大,那到底哪些開發要經過環評程序呢?根據《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5 條的規定,需要經過環評的開發案包含以下 11 種:
- 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
- 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
- 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 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
- 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 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
- 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
- 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
- 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
- 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編按:立法院於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三讀通過環評法第 5 條修正條文,增訂光電條款在國家風景區、地質敏感區、重要濕地、山坡地、水面型系統等 10 類案場開發前應經環評!
環評認定標準
上述條列的每一種開發態樣都有不同的環評認定標準,至於詳細的認定標準需要透過《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查閱才會知道。
總結來說,需要環評的開發項目認定標準非常龐大複雜,光是認定標準就列了 53 條,不過基本上當開發行為「規模較大」、「性質會產生較多廢棄物」,或是「位於特定敏感區位」就需要經過環境影響評估才能開發,像是興建捷運、社子島開發、天然氣接收站等案子,都一定要經過環境影響評估才能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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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流程
當開發行為需要經過環境影響評估時,開發單位首先需要製作「 環境影響說明書 」,然後送至「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依照不同開發行為有不同機關,例如興建捷運就需送交至交通部),再送至「 環保主管機關 」(中央是環保署,地方則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由「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 」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大致會有以下三種:
- 通過審查
- 認定不應開發
- 應進行第二階段審查(也就是所謂的二階環評)
如果是有重大影響而進入二階環評的開發案,則需要額外舉行說明會、公聽會,並製作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最後再由環評委員會二度審核。
💡編按:環評通過後,主管機關須將審查結果公告,再交由目的事業主管決定是否要許可開發。也就是說即使環評通過也不代表一定能夠開發!

環評書件查詢
如果你家附近的開發案也剛好遇到環評的爭議,或是你有想關注的案件正好卡在環評階段,重要資訊都可以直接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評書件查詢系統 」進行查詢喔!環評審查委委會議更開放直播,讓民眾一起為我國的開發案把關!
環境影響評估爭議
台東美麗灣度假村如何躲避環評?
說到環評,就不能不知道台東美麗灣這個案子!
台東縣政府在 2003 年以 BOT ( Build-oparate-transfer ) 方式將位於杉原海岸 6 公頃的土地租給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來興建渡假村飯店,但法令規定一公頃以上的度假村需要經過環評才可以開發;於是在台東縣政府同意下,美麗灣渡假村將開發基地分為一塊約 0.99 公頃的建築基地與另一塊約 5 公頃的土地 ,在申請開發許可時,故意只把 0.99 公頃的建築基地單獨拉出來躲避環評、開始動工,後續再以擴大開發面積(5 公頃部分)為由,晚點進入環評。
台東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爭議長達 16 年,以躲避環評先斬後奏的方式興建旅館,中間引發各種環境疑慮與台東縣政府的程序問題,雖然最後建造完成,但因為環評的通過結果被法院撤銷,最後以台東縣政府花費 6.29 億元買回、開發商退場收尾。
日前台東縣政府開啟美麗灣委外營運標案,在 2024 年 2 月由富野大飯店及聯合華立公司得標。財經處表示,此案依照促參法採 ROT 方式招標,租期為 42 年分為 2 年整建、40 年營運,且開放權利金 2,000 萬元以及另有的固定權利金與營運權利金。另外財經處強調美麗灣營運限定為「 文教項目 」,各項活動皆需符合契約規範,如原住民體驗、海洋活動、瑜珈、原民音樂訓練及表演等項目活動,符合教育訓練的活動可申請住宿,但不提供一般旅館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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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環評審查標準?
近年來台灣積極推動再生能源,因此有許多國外離岸風機開發商來台觀望,但開發商卻經常因為環評機制而卻步,在過去要開發時,環評的標準不一且一直變動,像是在 2015 年「台電離岸風力發電第一期計畫環評」時,學者指出廠址離白海豚約 200 公尺,即不會對生物有影響,不過在後來環評時卻要求距離要增加到 500 公尺;然而類似的情況,在 2017 年時其他的離岸風力發電計畫卻是要求與白海豚棲地距離 2,000 公尺以上。
上述案例,都讓各界認為環評的標準因個案有分別會有標準不夠明確、變動性過大的疑慮,這也是環評經常為人所詬病之處,不是不能遵守標準,但如果沒有明確的標準,開發商也無所適從。
而環境部在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布了「 離岸風電環評初審要點 」以及「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事項檢核表 」,並提出環評初審要點將要求風電業者所提送的環評相關書件應納入建核表內,符合檢核表審核事項即完成第一階段專案小組初審,取得經濟部遴選資格。待後續經濟部完成遴選,實際取得核配發電容量的風電業者,便能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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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差是什麼?
除了環評之外,是否有時候會聽到「 環差 」與「 環現差 」這兩個詞,但卻始終搞不清楚他們與環評的差異?其實環差及環現差都算是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中的一環,在環評通過後,後續因工程出現不同情形,就需要經過不同的環境評估程序。
首先我們來介紹「 環差 」!「 環差 」的全稱是「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 」,依據《環評法》第 16 條規定,是指當環評通過後,當開發工程想要「擴大」或是「變更」時,需要依據工程變更事項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再進行評估程序。
環差程序由對環境影響程度可分為下列三種:
- 重新進行環評程序
- 做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 變更內容對照表
舉例來說,桃園第三航廈即因為居民遷村與土地徵收作業延誤,為了趕上興建目標而更動工程計畫,但工程計畫的變更會使施工土地裸露面積增加,以至於產生環境上的疑慮,因此就要進入環差的評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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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現差是什麼?
「 環現差 」 全稱為「 環境現況差異分析 」,依據《環評法》第 16-1 條規定,是指當開發行為已通過環評,卻沒有在獲得開發許可的 3 年內動工時,因為經過時間遷移,環境狀況會有所改變,所以就需要做環境現況差異的分析,重新審視當初所做的環評是否還適用。
舉例來說,台東都蘭灣黃金海休閒渡假村在 2000 年通過環評, 直到 6 年後才準備動工,但需要先經過「環境現況差異分析」,不過隨著時代遷移條件因素改變,加上人們越來越注重珊瑚礁生長環境、原始人文歷史,種種因素讓都蘭灣的個案從 2010 到 2022 年共環視差 15 次,皆沒有通過。
環評 環差 環現差 懶人包!
簡單介紹了環評、環差、環現差的內容,相信大家還是有點一頭霧水,這邊筆者直接彙整了一個表格,大家可以輕鬆從表格比較他們的差異喔!
| 環評 | 環差 | 環現差 | |
| 全稱 | 環境影響評估 |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 | 環境現況差異分析 |
| 實行時機 | 開發前 | 開發中 (環評通過後) |
尚未開發 (環評通過後) |
| 實行原因 | 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 | 開發案有擴大或變更需求 | 開發案獲開發許可 逾 3 年未動工 |
| 主要程序 | 環評委員會審查 | 1. 重新進行環評程序2.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3. 變更內容對照表 | 以當前環境現況,與過往評估環境進行差異分析 |
資料來源:筆者彙整
環評改革?環評即將展開總體檢!
據傳環境部將針對環評提出改革展開「總體檢」,預計在環評作業準則中納入氣候變遷、社會影響、原住民三大新興議題。環境部會先委託環境法律人協會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總體檢專案計畫」,第一步先以問卷方式搜集各界意見,當作未來環評修法參考!
根據相關人士消息,環評總體檢將分為三大階段,首先會分析國內外制度差異並評估法制化可行性,再以線上問卷廣邀各界意見,舉辦 4 場環評法制檢討座談會,並預計在 2025 年 3 月舉行 2 場專家學者座談會以制定環評制度改善建議!究竟未來環評制度會如何?就讓我們繼續關注吧!
環評法增光電條款!10類案場開發須環評!
立法院於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三讀通過環評法修正草案,增訂「 光電環評條款 」,並羅列出 10 大項需要實施環評的開發環境:
- 國家風景區或經劃定為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 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 重要濕地
- 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
- 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
- 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的土地,屬國有土地、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者
- 山破地,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五公頃以上
- 設置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且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五公頃以上
- 設置或累積設置裝置容量四萬瓩以上,或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四十公頃以上
- 第七到第九款情況,若是於同一筆地號、僅與道路、渠道排水路間隔等情況,申請設置、累積設置的面積應合併計算
除了環境影響評估法有調整之外,還針對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部分條文,明定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經劃定的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不得於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經環評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1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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