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瑕疵擔保是什麼?瑕疵擔保責任歸屬?買房子遇到瑕疵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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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瑕疵擔保是什麼?瑕疵擔保責任歸屬?買房子遇到瑕疵該怎麼處理?
最新更新時間: 202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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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感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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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壁癌、鋼筋外露等狀況是人們在買房後最常見的房屋瑕疵問題,這些問題可能會對買方的生活品質造成重大影響。而「 瑕疵擔保責任 」就是在這些情況下發揮關鍵作用的法律概念之一。

在這篇文章,我們將深入探討房屋「 瑕疵擔保 」責任的各個層面,包括何謂房屋瑕疵、其成立條件、買賣雙方之權利義務、處理方式、請求權時效、免除條件等重要知識,以確保買賣雙方權益,避免買賣過程中之潛在風險。

瑕疵擔保是什麼?

買房子除了怕遇到漏水、壁癌的問題外,還要面臨日後修繕的可觀費用,此類煩惱我們該照單全收,還是能透過何種管道來伸張我們買方的權益呢?賣方在法律上雖然沒有所謂的修繕責任,但在民法中有特別訂定 瑕疵擔保責任 」以維護買方的權益。

瑕疵擔保 」,顧名思義是一種擔保責任。在買賣房屋時,賣方應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向買方擔保此房屋不會滅失減少價值。更簡單地說,賣方必須擔保此房屋是「完整」且「沒有瑕疵」的進行交付。

房屋瑕疵擔保成立要件

買賣房屋乃人生大事,相信大家都不想在多年的努力奮鬥、好不容易存到錢後,買到有瑕疵的物件吧!此時,瑕疵擔保便在房屋交易中發揮作用,有助於保護買方權益,以減少買房風險。因此,本節要帶大家認識哪些情況會構成瑕疵擔保!

根據民法第 354 條的規定,房屋(物件)在以下四種情況,賣方必須負瑕疵擔保責任:

  • 價值滅失或減少:房屋價值減少,導致在市場上的實際交換價值比契約約定的還低
  • 通常效用滅失或減少:房屋缺乏應該有的功效,如壁癌、漏水、坪數不足等
  • 契約預定效用滅失或減少:房屋欠缺買賣契約訂定之效用,如建材有瑕疵
  • 不具有所保證的品質:房屋欠缺買賣契約訂定時所保證之品質

除此之外,契約成立前買方需不知道房屋有瑕疵,且賣方負擔的擔保責任只持續到「危險移轉」時,亦即房屋「交付」時,才可構成所謂的「瑕疵擔保」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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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擔保買方及賣方有何義務?

現在我們對於瑕疵擔保有更進一步的認識了,那接著我們要了解買賣雙方要遵守哪些特定的義務,以減少糾紛和法律問題的風險!

正如我們前面所述,賣方在買賣契約效力上負有「瑕疵擔保義務」,應向買方保證該買賣物沒有上述 4 種瑕疵問題。因此即便在「賣方故意不告知且買方沒有檢查或通知」的情況下,買方也不會喪失瑕疵擔保的權利

⚠️ 如果買賣雙方在契約中訂定特約免除或限制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而賣方故意不告知房屋的瑕疵,此時該特約將被判定為無效!

在一場買賣交易中,除了賣方須負擔瑕疵擔保義務,買方也有「檢查通知義務」需負擔!在點交時,買方須依照通常程序檢查房屋(也就是我們常稱的「驗屋」),若發現有應由賣方負擔保責任之瑕疵,則應立即通知賣方 ; 如果有無法及時發現的瑕疵,日後發現也應立即通知賣方,否則會視為承認其房屋無瑕疵,而無法對賣方主張瑕疵擔保責任。因此,買家在買房後發現瑕疵第一件事就是馬上告知賣方,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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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子遇到瑕疵該怎麼處理?

萬一很不幸地在點交房子時發現瑕疵該怎麼辦?再強調一次,買方發現瑕疵就立即通知賣方!此時,買方便可有解除買賣契約請求減少價金的權利。

⚠️ 當買方主張房子有瑕疵時,賣方得訂相當期限催告買方在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如果買方在此訂定期限內不解除契約的話會喪失解除權。

如果遇到房屋缺少賣方所保證之品質的情況下,買方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轉而請求不履行契約的「損害賠償」

跟屋主談好現況交屋就不能主張瑕疵擔保嗎?

相信許多購屋者在購屋市場上看屋、議價時,經常會聽到不少賣家希望與買家約定「現況交屋」的狀況吧?這是許多屋主在賣房時,為了避免後續麻煩,因此會希望在買賣契約書上註明「現況交屋、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等文字,並要求買家簽名以藉此免責的手法,這種手法在便宜出售、賠售的房屋交易中最為常見。

🙋🏻‍♀️那如果真的簽了「現況交屋」的契約,就真的沒有瑕疵擔保的請求機會了嗎?

根據專家表示、最高法院判決參考,即便賣方在合約裡面與買家約「現況交屋」,也不代表買家完全放棄法律賦予的「瑕疵擔保請求權」!簡單來說,賣家要便宜賣房子跟他要負擔的責任是兩回事,即便買賣契約有標示「現況交屋」且經雙方同意,也不代表賣方日後完全免責!

不過,如果契約中確實有標示「賣方免除瑕疵擔保責任」且「買方願意放棄瑕疵擔保請求權」等字眼,且經「賣方誠實告知、買方同意放棄」,符合上述三大要件的話,那賣方原則上就有機會順利免除瑕疵擔保的責任。(如果賣方沒有「誠實告知」就還是構成瑕疵擔保的要件喔!)

瑕疵擔保責任與保固責任差在哪?

在買賣物品時,我們常會提到「保固條款」。然而台灣目前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保固的意義及效果,因此我們會認定保固責任為另外約定的契約責任,買賣雙方會在買賣時訂定出保固範圍或時間,買方若在保固期間內發現物品有瑕疵、效用不良的情況,會依照約定之保固條款向賣方主張保固責任。

很多人會誤解瑕疵擔保責任及保固責任之間的關係,以下我們來簡單介紹他們之間的差異。

買方在交付的當下檢查出房屋之瑕疵,亦即房屋在「交付時」就有瑕疵存在,此時買方可以依據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請求賣方減少價金或解除買賣契約。

如果雙方在買賣契約中有訂定其他保固修繕約定,買方在買賣房屋後、保固期間內發現房屋問題,則能以約定之保固條款向賣方提出修繕,而不是提出瑕疵擔保責任。

總結來說,我們可以依照 (1)「交付物件的當下」是否有瑕疵,以及 (2) 契約條款內是否「訂定保固條款」來判斷如何爭取我們的權益。

瑕疵擔保請求權時效?

瑕疵擔保請求權 」時效在房屋買賣中至關重要,其關係到買方在發現瑕疵後提出解除或請求的時間限制。買方若超過以下之規定,則會失去瑕疵擔保請求權:

  • 買方依規定通知賣方後6 個月內」提起訴訟,以確保權利不因時效而消滅
  • 買方得在交屋起5 年內」主張瑕疵擔保權利

瑕疵擔保免除適用於哪些情形?

在某些情況下,賣方可能被允許免除其對瑕疵的擔保責任,關係到賣方對所出售之房屋狀況的保證及責任。本節將探討這些免除情形,使買家能更好地理解賣方何時可能不須承擔瑕疵責任,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1. 如果買方在買賣契約成立時,即知道房屋有法律上認定之瑕疵,賣方就可以不負擔保責任。
  2. 如果買方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道房屋有瑕疵,且賣方沒有保證房屋無瑕疵的情況下,賣方亦可不負擔保責任。
  3. 買賣雙方已事先約定賣方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話,買方亦可不富瑕疵擔保責任,但若是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者則不在此限。這種情況通常用在賣方賠售房屋時,於契約中與買方特殊約定等情形。

房屋瑕疵擔保知名案例介紹

認識了房屋瑕疵單報的意義後,本節我們透過案例介紹進一步帶大家探討所謂的「房屋瑕疵擔保責任」:

【案例背景】
原告 7 人分別於民國 96、97 年間購買被告所興建之公寓大廈,該大廈有地下室連續壁遭拆除、漏水,停車塔設備噪音,化糞池、消防水池連續壁未施作保護層及鋼筋外露,原告依據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債務不履行責任請求損害賠償、消保法商品製造人責任及懲罰性賠償。

【原告主張】

  • 漏水、噪音、連續壁施作問題、鋼筋外露均為瑕疵
  • 公共設施於 99 年 1 月點交,沒有超過請求權時效 6 個月之規定 ; 且瑕疵為被告故意不告知,無 6 個月時效限制。

【被告主張】

  • 潮濕並非漏水,原告主張之噪音未達噪音標準,連續壁等並無缺失
  • 原告於 96、97 年購買房屋,在 99 年主張瑕疵擔保,已超過 6 個月時效
  • 原告無權請求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

【判決結果】
此案經法院判決後斷定原告之主張均為瑕疵,且公共設施應以管委會於 99 年 1 月點交時起算,且連續壁、鋼筋外露等被告應知悉,因此認為被告構成故意不告知的責任。

透過瑕疵擔保案例的分享,我們可以從他人的經驗中意識到瑕疵擔保的重要性,也再次體醒我們瑕疵擔保的規定及責任:賣方應誠實揭露房屋狀況、房屋檢查對於買方之必要性、買賣遇到瑕疵的處理方式以及瑕疵擔保時效之重要性。

不管您是買方或賣方,在不確定是否有瑕疵擔保責任的情況下,應尋求專業人士之建議,並謹慎面對房屋買賣的過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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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1號
  • 民法354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 民法355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 民法356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 民法359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 – 解約或減少價金)
  • 民法360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 – 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民法361條(解約催告)
  • 民法365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 民法366條(免除或限制擔保義務之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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