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農地分類懶人包!農地可以變更嗎?國土計畫法對農地影響?

你知道 5 月 1 日以前,被瘋狂搶購的除了鳳梨罐頭,還有什麼商品嗎?答案是全台灣的農地!2025 年 5 月 1 日,是原定《 國土計畫法 》上路實施的日子,但在立法院的朝野共識下,決定將國土功能分區圖的作業期程再延長 6 年,待配套法規都規劃完善後再上路。
自從《 國土計畫法 》步入大眾視野,台灣的農地交易量暴增,連原本面臨嚴重人口流失問題的鄉村地區,都迎來一波農地價格飆漲。究竟國土計畫法對農地有甚麼影響?新法實施會損害地主權益嗎?讓房感帶你一起往下看吧!
國土計畫法功能分區有哪些?
《 國土計畫法 》規範了具有「 全國通案性 」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也就是根據整體環境特性,制定全國都能統一適用的「 功能分區」。這些功能分區,主要有 4 大類( 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 )和 19 種小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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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可能會以為,《 國土計畫法 》將創設新的功能分區,導致原本都市計畫範圍外的土地規定大亂、民眾無所適從。然而,未來的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及分類,仍然是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在考量土地現況使用的前提下劃設,以降低新法上路帶來的衝擊。
舉例來說,目前區域計畫法制度下,非都市土地的「 森林區 」或「 山坡地保育區 」,有機會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第 1 類或第 2 類。此外,地方政府也可以評估地方特性、國土永續條件及土地適宜性,適度、彈性的調整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使其適用有別於中央訂定的通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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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地區分幾類?使用原則?
為了改善現行體制內農地產權破碎化、農地轉用工廠等問題,並維護農業生產資源,政府將全台的農總量,區分為「 農業發展地區第 1、2、3 類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 」和「 農業發展地區第 5 類之都市計畫農業區 」。
未來,地方政府將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前提,積極保留「 農漁牧一級產業糧食生產土地 」,並以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下的現有農地資源為基礎,維護農地品質及數量。
此外,依據《 國土計畫法 》第15條規定,國土功能分區也是由地方政府依照轄內農地條件,與各級國土計畫的指導來劃設,未來各縣市政府還可以依照地方發展需求或重大建設需要,擬訂或變更直轄市、縣( 市 )國土計畫。
《 國土計畫法 》的容許使用原則
未來政府會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分類,進行差異化管理、研擬不同的容許使用項目。也就是說,每個土地的用途,必須符合法規表列的項目,不能隨意變更,只被允許作特定的幾項用途。相較於 1974 年執行至今的《 區域計劃法 》,地方政府可以受理個別土地的變更申請,並在審核通過後,需依照特定條件改變土地用途。
舉例來說,針對特定開發行為對環境的影響,在「 容許使用 」制度下,業者要參考兩個項目:
- 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即較為輕微、不用申請就能直接開發的情形
- 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即影響較大、需要經過政府審核才能執行的項目
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
「 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 」又稱為「 農發一 」、「 農1 」、「 農一 」,指的是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的產銷設施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的土地。
作為農業發展地區的優良農地,農發一通常是具有豐富資源、重要生態、珍貴景觀或易致災條件,而環境敏感程度較高的地區。比如:農地重劃、農業使用特定專用區、農業經營專區、農產專業區、集團產區、養殖漁業生產區。
根據《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與使用地劃設作業手冊 》,經農地重劃或依照原區域計畫法規定的特定農業區,大致都會轉換為農發一。而土地要被劃設為農發一,需要達成以下 2 項條件:
- 面積規模大於 25 公頃
- 農業生產使用面積比例達 80% 以上
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
「 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 」又稱為「 農發二 」、「 農2 」、「 農二 」,平地農地如果沒有達到農發一的劃設條件,則會規劃為農發二,供農業生產及相關產業鏈所需設施使用,並依其產業特性,設計不同程度的使用管制。此外,原本區域計畫法下的一般農業區,原則上也會劃入農2。
舉例來說,許多農業科技的研發單位、倉儲物流,甚至農產品加工、行銷等農業發展的相關產業,也可能適用於農 2 的容許使用規定。
由於嚴格的使用限制與開發條件,農發一、農發二也成為這次《 國土計畫法 》立法的核心爭議所在:
舉例來說,為了使農業用地的總面積達到中央政府規定的「 應維護農地資源總量 」標準,有些縣市將大量農地劃設為開發條件較低的農2,而非對農業使用保護較高的農1。這樣的做法雖然可以維持農地價值,降低民眾反彈,卻引發質疑,這也是為什麼有部分立法委員提出農業權利保障、農田對地補貼、對應補償措施等建議,而行政機關也將意見交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持續與各界溝通。
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
「 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 」為「 坡地農地 」,也就是位於山坡地,且從事農業生產的,或可供經濟營業的森林產業用地。相較於農1、農2,較不嚴格禁止或限制農業以外的使用,但仍會按照該土地的農業資源條件,規劃不同程度的使用管制方案。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國土功能分區下的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第二類( 又稱為國保一、國保二 ),也同樣位於山地,但敏感程度較高,因為有災害防治或生態維護功能,開發門檻更高。因此,並非所有山坡地都會被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
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
「 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 」為傳統上的鄉村區或原住民聚落。原先的區域計畫法,就有劃定鄉村區( 包含原住民族土地 ),因為是農村主要的人口集中區,而與農業生產、農業生活、自然生態密不可分。因此,為了提供農村生活及相關設施使用,既有可建築用地可以繼續使用。
舉例來說,農發四主要為以下 3 種類型的土地:
- 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的農村聚落
- 原住民土地鄉村區的農村聚落
- 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的鄉村區
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
「 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 」為都市計畫農業區。與其他 4 類農業發展地區不同,農發五通常在現行制度下不是由區域計畫法管理,而是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農發五的土地為了維持農業生產及必要產銷設施,既有可建築用地亦可繼續使用。
而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的劃設條件,有以下 2 種:
- 面積規模大於 25 公頃、無都市發展需求且農業使用達 80%
- 土地面積達 10 公頃、地塊完整且農業使用達 80%
農業發展地區分類整理表
綜合來說,5 種類型的農業發展地區( 農一農二農三農四農五 )可以整理為下表:
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 | 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 | 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 | 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 | 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 |
優良農地且面積達 25 公頃、農業使用達 80% | 不符合農發一劃設條件的良好農地 | 具糧食生產、林業經營功能的山坡地,且不屬於國保一、國保二 | 提供農村生活、原住民聚落,及其他農業相關設施使用 | 都市計畫農業區,提供農業生產及必要產銷設施使用 |
國土計畫法對農地影響?
為了解決台灣農地變工廠等開發區位不當、總量失控的問題,未來《 國土計畫法 》將透過「 成長管理策略 」強化「 以開發計畫引導開發行為 」的概念,並劃設城鄉發展地區,以釋出適合開發、建設的土地,將生產行為引導至此,遠離並避免危害優良農業區位。
💡編按:「 成長管理策略 」指的是在運用政策引導開發行為至合適的區位,並控制開發發展總量、區位及順序,以確保房價穩定、環境資源永續、區域發展均衡。成長管理策略強調各級政府單位的相互協調配合,以追求更高的執行成效、促進國土有效利用。
民眾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縣市政府公開「 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 」後,許多原本區域計畫法下的農業用地,因為土地適宜性考量,被劃設為「 城鄉發展地區 」,而城鄉發展地區的使用彈性較高,進而刺激區域地價飆漲、交易量倍增。因此,民眾如果名下持有農地,或準備買入農地,可以特別關注地方政府公開的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以確保收購價格符合市場行情。
舉例來說,根據《 天下雜誌 》彙整的實價登錄資料,雲林縣農地地價在地方政府公開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後,從每坪中位數 3,700 元,暴增到 5,300 元,甚至虎尾鎮、斗六市的農地已開價破萬,接近市中心蛋白區的農地價格。作為人口流失最嚴重的農業重鎮之一,卻在短短 5 年內讓地價報衝近 30%,實為地政奇觀。
國土計畫法農地常見問題!
自《 國土計畫法 》立法開始,台灣的非都市土地前途未卜,有些民眾持有大面積農地,在新制功能分區劃設後,受益於地價飛漲;也有些學者持反對意見,認為新法造成土地炒作問題,使獵地集團發覺有利可圖,進而從中牟利。
相信在閱讀完前文的介紹,讀者對《 國土計畫法 》與「 國土功能分區 」的相關資訊,與其中衍生的議題,已經有所了解。房感在下文中整理了更多與農業發展地區有關的問答,想知道不同分區的農地可不可以蓋房子?農地違規使用會不會有懲罰?快點往下看吧!
Q:為什麼國土計畫法要劃設農業發展地區?
在《 國土計畫法 》的制度下,中央政府以維護糧食自給率為目的,設定全國「 應維護農地資源總量 」。再按照此標準,依比例分配給各地方政府,要求地方政府要在「 國土功能分區圖 」中,編定一定面積的農地,並盤查農地非農用的土地面積、計算差額,確保糧食生產總量達標。
Q: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可以做什麼?
在農業發展地區的嚴格的規定下,農二 被歸類為「 良好農地 」,容許使用項目也備受限制。基本上,農2 禁止或限制作為農業以外的目的使用,仍以農地農用為原則,避免農地持續流失。
然而,「 農業使用 」的標準亦相當廣泛,由於不像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的土地一樣嚴格,具有農業生產的多元使用價值,可以適性規劃為農業科技研發、倉儲、運輸、加工、行銷等支持農產業發展需求的設施。因此,如果找到可行的商業模式,或發展出農業導向的規模經濟,農2 土地仍有相當高的潛在價值。
Q:農地被劃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是否影響現有建物?
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的劃設原則,是依農業產業特性給予不同程度的使用管制,並減少非農業使用項目。
因此,為了保障土地使用管制的法安定性,原本按照區域計畫法編定的可建築用地,如果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妨礙農業生產環境,仍然可以繼續作為可建築用地,並調降使用強度、減少容許使用項目。
Q: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可以蓋農舍嗎?
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為坡地農地,在執行開發工作,比如森林產業的經營管理時,要盡可能順應該地區的自然地貌,避免改變原有地形,或從事大規模整地行為。
在容許使用方面,也以適合坡地農業生產、倉儲、銷售、營林必要設施為主,加強維護地表植被的排水、入滲功能,避免颱風過後的土石流等坡地災害發生,破壞農民苦心灌溉的成果。
因此,如果要在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建造農舍,可能要先思考地上物是否符合以上標準,再開始著手準備建築物的設計、營造工程,以免違法。
Q: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可以蓋房子嗎?
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的土地,主要為「 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經濟來源 」的聚落,以及聚落周圍支援農村生活、相關設施使用的地區。在農業經濟的主軸下,進行開發工作可能有以下原則需要考量:
- 以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為目的
- 改善農村基礎生產條件
- 維護農村生態系統、文化景觀
- 提升農村生活品質
由於農發四的土地來源多為現有鄉村區或原住民聚落,通常已存在部分農村住宅、附屬建物、公共設施。因此,原本區域計畫下編定的可建築用地,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妨礙農村生活環境者,基本上可以保留。
Q:農業發展地區土地可以變更嗎?
由於原定於 2025 年 5 月 1 日上路的《 國土計畫法 》,因配套法規及相關措施尚未完善,而被延後實施 6 年。因此,目前尚未確定未來政策走向,是否將給予國土功能分區更大的調整彈性。
然而,目前最有可能落地實施的規定,是無法變更名下土地的功能分區,只能透過容許使用機制,申請同意使用或取得使用許可來規劃特定用途。
過去區域計畫法的規定下,農地可以變更編訂、使用分區,使其轉換為建地,或申請作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而新法可能終結這種獲利途徑,這也是民眾對新法上路造成恐慌,而趕在配套子法上路前大量收購、變更農地,使代辦業者有可乘之機的原因。
Q:國土計畫法上路後農地違規懲罰?
在政府籌備《 國土計畫法 》的實施計畫時,有媒體報導新法上路後,將使弱勢農民落入天價罰金的風險中,引發民眾恐慌。然而,內政部指出:依照《 國土計畫法 》第 38 條規定,訂有分類分級裁罰標準。
如有重大違規的情況,才會適用 30 萬以上的罰則。此外,也會視個案違法情節依法裁處。比如釀成災害、致人於死或重傷,才會受到刑責處罰,並非新法落地實施後,所有農地違規都以高額罰金裁罰。
相關現行規定整理如下表:
重大違規 | 適用 30 萬以上罰則: -大規模違規使用 -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使用原則 |
一般小面積土地使用違規 | 罰款為 6 萬到 30 萬 ( 與現行區域計畫法規定相同 ) |
2 公頃以上之大型開發案 | 視違規情節可能適用 30 萬以上之罰則 |
釀成災害、致人於死或致人重傷 | 視嚴重程度,面臨相對應刑責處罰 |
【參考資料】
- 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 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國土規劃入口網 」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常見QA 」
-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條件與操作 」
-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國土計畫在高雄 」簡報
- 國土署新聞稿《 國土計畫法上路後農民既有合法權益皆保障 天價罰金為不實訊息 》
- 天下雜誌《 數據揭密:國土計劃引爆全台炒地運動 》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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