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是什麼?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查封差在哪?假扣押程序一次看!
大家還記得不久前因施工不良導致民宅下陷倒塌的基泰大直案嗎?當時北市府向基泰建設聲請兩次「 假扣押 」都被駁回,原因是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基泰建設資本額高達 50 億元,且曾表示願意提撥 1 億元補償相關單位的損失,再加上基泰建設的財務狀況正常,沒有達成難以清償或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等條件,因而駁回聲請。
許多人看完這段心中應該都有疑惑,到底什麼是「假扣押」?為什麼要「假」呢?那有「真扣押」這種東西嗎?其實,除了假扣押還有假處分、假執行、查封等法律名詞也都相當重要,本篇將會為各位讀者一一解惑,並解釋這些名詞在房地產世界中應用的例子!
💡在開始閱讀文章前,先來建立一個基礎知識!
首先,假扣押中的「 假 」字並不解釋成真實或虛假,而是一種「暫時」的概念。有一說是因為我國法律的參考來源是日本的民事訴訟法,而在日文中「 假 」具有暫時的意思,因此拿假扣押舉例,就是代表直到訴訟結束前被假扣押者的財產會「暫時凍結」的意思!
假扣押是什麼?
「 假扣押 」,也就是「 暫時扣押 」的意思,其使用時機是在債務人拖欠不還款,債權人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未確定前,先凍結債務人資產。聲請假扣押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在訴訟結束之前,債務人就提前藉由脫產、轉移等方式,造成債權人即便最終勝訴也得不到應有的金錢賠償,是一項保障債權人的方法。
假扣押在聲請時並不會通知債務人,其隱蔽性可以確保債權人的被償還權益受到保護,而假扣押主要應用在可變現、具有公定價格的物品,主要以現金、珠寶、黃金等種類為主。
【房感小知識】「聲請」是什麼?和「申請」有什麼不一樣?
簡單來說,「 申請 」是對「行政機關」或有關行政事務的請求,例如申請戶籍騰本,而「 聲請 」則是對「司法機關」或有關訴訟事務的請求,例如本文提到的聲請假扣押,有請求允許的意思。
任何訴訟都能聲請假扣押嗎?
並不是任何訴訟都可以聲請假扣押喔!
假扣押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債務人能夠保留日後強制執行清償的能力給債權人。因此,如果債務人一開始就沒有打算惡意操作,扣押其財產卻限制了他本身的財務流動性,某方面來說也算是間接危害了債務人的權益,因此為了確保雙方的權利平衡,債權人原則上需提供一筆擔保金及債務人相關脫產、轉移的可能證據,法院裁定是否造成日後無法強制執行之虞,才可能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假扣押。
我們回到開頭提及的基泰大直案,北市府就是因為證據不夠充分,法院判定基泰沒有隱匿或脫產的嫌疑,因此兩次駁回了假扣押聲請。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查封差在哪?
除了「假扣押」之外,相信大家還聽過很多「假」開頭的專有辭彙吧?讓我們一一來認識、比較看看!
假處分是什麼?
「 假處分 」與假扣押的概念幾乎相同,假處分也是債權人在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未確定時能保全日後強制執行的一種方法。兩者不同之處在於,假扣押是針對金錢,假處分則是針對金錢之外的限制,像是不動產、土地變賣、權利及其他法律關係變更等,透過限制債務人對標的物所有權的「處分」,限制債務人脫產或轉移財產的可能。而假處分的概念甚至能延伸到身份、權利、狀態上,法律上稱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舉例來說,如果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該返還某不動產給自己,那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來暫時凍結該不動產之處置,避免債務人在訴訟過程中把該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給其他人;而若債權人主張的是債務人應該返還一定金額的欠款給自己,那就要聲請「假扣押」來暫時扣押債務人可以變現的財產。
不過,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527 、536 條的規定,在假扣押的程序中,如果債務人能夠提供擔保金,即可撤銷假扣押裁定;但在假處分程序中,除非債權人的請求是用金錢給付的方式也能達到目的、或是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到難以補償的重大損害,否則是不允許債務人用提供擔保金的方式撤銷假處分裁定。
假執行是什麼?
「 假執行 」的意思就是在一審勝訴後、最終判決前,先行執行債務人資產拍賣還債的一種手段。但為什麼會需要假執行呢?因為原先根據《強制執行法》,強制執行的條件是在終局判決後,也就是確定債務人無法再上訴後,才能強制執行資產變賣還債。因此,某些債務人可能透過繼續上訴拖延時間,並在此期間進行脫產或轉移,造成債權人就算最終勝訴也拿不到賠償,因此為了避免以上情況發生,而出現了帶有強制執行效果的假執行。
可以說假執行是一項對債權人非常有保障的方法,不過這個方法也存在一些隱含的風險。打個比方,有可能債權人一審獲勝,但二審、三審卻被翻盤敗訴,此時如果假執行已生效,債務人的資產已被變賣,是不是就對債務人很不利呢?所以債權人在聲請假執行前需要繳交一筆保證金,來當成假執行的保證,若後續被翻盤就要用這筆金額賠償債務人,相反的,債務人也可以因不想被假執行,向債權人提出「 反擔保 」,所以反擔保簡單來說就是債務人也認為他後續上訴不會輸,因不希望自己財產被先行變賣導致後續勝訴也拿不回來的保證。總而言之,雙方都可以用保證金來互相制約,而為了避免後續某一方敗訴要賠償保證金,所以建議確認自己有十足的勝利把握再聲請假執行會比較適當。
查封是什麼?
面對欠錢不還的債務人,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要求強制還款,但是如果債務人無法負擔清償款項,則需要通過法拍的方式,拍賣債務人名下的不管是動產、不動產來幫助他還債,而在法拍的程序裁定後,法院就會先將債務人名下的財產凍結,也就是所謂的「 查封 」,在財產被查封後所有權人就無權對其名下財產進行移轉、處分、買賣。
不過查封最大的缺點就是整套流程的定案相當耗時,意思是有可能在還沒查封前,要惡意脫產的債務人處理自己財產的時間可能還綽綽有餘,這導致屆時判決下來後債務人名下可能已無財產法拍還債,因此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民事訴訟法》制定了上述的假扣押、假處分等更快生效且隱蔽的方法來先限制債務人在法拍定案前處分自己名下的財產,達到保護債權人的效果。
假扣押 vs 假處分 vs 假執行 vs 查封
假扣押 | 假處分 | 假執行 | 查封 | |
處置特色 | 限制債務人金錢或可變現財產 | 限制債務人非金錢上的處置行為 | 先行執行資產變賣償還欠款 | 終審完畢後強制執行法拍償還欠款 |
處置方式 | 凍結 | 凍結 | 處分 | 處分 |
使用時機 | 提出告訴前、 提出告訴後未確定判決前 |
提出告訴前、 提出告訴後未確定判決前 |
一審勝訴、最終判決前 | 最終判決後 |
備註 | 可延伸到身份、權利、狀態 | 債務人可提出 反擔保 |
假扣押要件
假扣押的相關法律有以下兩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第 1 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 523 條第 1 項則規定,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所以我們可以將聲請假扣押的條件劃分為以下兩類:
假扣押要件一:必須要是金錢,或得易為金錢的物品
假扣押的聲請條件之一,就是聲請的目的物必須是「金錢」,或「可以換成金錢的物品」,且此目的物有公定的市場價格,例如:現金、黃金、汽車等。
假扣押要件二:必須要有強制執行的困難
如果法院認定債務人沒有隱匿、轉移財產的嫌疑,導致債權人有無法順利拿回欠款的可能,就不會有聲請假扣押的必要,因此假扣押必須要符合日後強制執行的困難,也就是債務人的行為會導致他無力負擔法院判決強制還款,才可能聲請成功。
通常會包含以下狀況:債務人搞失蹤、債務人繼續消費無視欠款、刻意減少名下財產等等。如果債務人的行為符合上述狀況,為了避免債權人拿不回錢,法官在綜合各方考量後,就可能同意假扣押的聲請。
假扣押程序
知道假扣押聲請成立的條件後,如有需要該如何聲請呢?筆者整理了一張簡單的流程圖、還有實際的民事聲請扣押狀,讓有需要的讀者們可以直接參考。
假扣押費用?擔保金要付多少?
考量到假扣押對債務人的經濟影響,也為了防止假扣押被濫用,所以法院特別設立「 擔保金 」的機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的規定,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必須清楚說明原因,如果最初的解釋不足說服法院,債權人可以自行提供擔保金(或者法院要求提供),以確保雙方的權益;不過即使債權人充分解釋原因,法院仍可以要求提供擔保金,才批准假扣押之聲請,也就是說,不論理由充足與否,法院可能都會要求支付擔保金。
通常擔保金的支付額會是請求金額的 1/3 (確切金額依法院裁定而定),而支付方式除了現金外還可以使用支票、本票、匯款等方式。此外,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債權人,法律針對特殊狀況制定了可以限制最高金額的配套措施,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四項之規定「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聲請假扣押者,最高須給付的擔保金不會超過請求金額的 1/10 。
簡單打個比方,甲若向乙索要欠款 30 萬欲聲請假扣押,不論理由是否充足,法院經評估後都可以要求甲支付擔保金,而一般情況下,甲會需要支付 10 萬元擔保金,也就是上述提到三分之一的請求金額,但如果甲符合規定或經濟困難條件,甲就只需支付 3 萬元(含以下)的假扣押擔保金即可。
被假扣押怎麼辦?有什麼自保方式嗎?
因假扣押聲請時的隱蔽性,導致民眾第一時間收到扣押通知都會相當驚慌,不過先冷靜下來,若收到假扣押通知,可能代表有一陣子沒有還錢了,那究竟有什麼方法能夠撤銷假扣押嗎?本段介紹兩種可以撤銷假扣押的方法:
和解協商
協商的內容可以包含提出還款規畫、提出擔保金。債務人可以提出具體的還款計劃,以說服債權人,表明有能力償還債務,或是債務人還可以提供擔保品及其他形式的保證,以證明有誠意還款,確保債權人的權益。
提出抗告、限期起訴
如果債務人對法院的假扣押裁定不滿意,可以立即提出抗告,並質疑裁定的正當性,或是債務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提起訴訟並提出證據,以確認其債權主張的合法性。若債務人抗告成功,法院就會撤銷假扣押,並有可能對不當的假扣押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假扣押常見問題
Q:被假扣押的不動產可否買賣?
A:可以,一般來說,只要仲介有將標的物的產權及現況等詳實的報告給客戶,例如提供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上面就會有限制登記的記載,就算已經被假扣押的標的物也可以繼續進行買賣(因為假扣押仍有「塗銷登記」的可能,所以買賣契約有效)。
簡單來說,當不動產被假扣押時仍然可以進行買賣,不過「產權過戶」則需在該不動產被法院塗銷假扣押登記後才能進行。
Q:假扣押有期限嗎?
A:假扣押沒有期限,除非債務人抗告成功、債權人撤銷執行或在 30 天期限內未完成聲請強制執行,假扣押才會停止執行。
Q:法院假扣押查詢?
A:關於假扣押的相關資訊,目前沒有具體途徑可以查詢,讀者若想知道自己的財產是否被假扣押,可至銀行嘗試提款,無法順利取出即有可能是被假扣押了。另外司法院也有提供司法公告查詢,輸入相關資訊即可進行查詢喔!
Q:聲請假扣押會收取哪些費用?
A:聲請假扣押可能會需要繳納「聲請費」約 1,000 元、「執行費」約執行金額的千分之 8 以及「擔保金」約為請求保全金額的 1/3 。
【參考資料】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 國軍退除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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